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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万元竞得古瓷“摇铃樽”却拒绝付款 拍卖公司客户深陷“关系亲密”潜规则
          2011-12-05   
客户可以说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一旦出现个别纠纷也首先会想到私底下协商解决,不到万不得已轻易不会对簿公堂。

  3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以高价竞得拍品,却拒绝付款,拍卖公司与买家最终对簿公堂的案件。此前,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因蔡铭超拒向佳士得付款,已经沸沸扬扬。

买家不付款被诉至法庭
  2007年北京长风拍卖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上,一件存世量极少的清代康熙年御制瓷器“摇铃樽”经十几轮竞价,被国内知名古董商建业(化名)以1715万元竞得,加上12%的佣金,成交价共计达1920.8万元。这一天价一时间轰动了艺术品拍卖界。
然而该拍品成交后,买家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付款提货,经过一年多的各种努力未果后,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将竞买人告上法庭。
  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旁听了“摇铃樽”案件的审理过程。案中被告一方提出抗辩理由:认为在拍卖时长风公司将“摇铃樽”标签为“日本回流”,但之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拍品属“日本回流”,因此认定拍品存在瑕疵。
  北京长风拍卖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拍后不付款现象增多,虽然我们的诉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我们的诉讼很具有代表性,相信可以为整个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从而维护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秩序”。
拍卖公司缘何不起诉
  因买方不付款而引起纠纷的例子,在拍卖行业绝非是极个别现象。但是起诉到法院的却很少。
据了解,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收入所得的主要形式为“佣金”,而这种“佣金”,是按照拍卖成交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的。拍品价格越高,拍卖公司收益越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拍卖公司员工向记者透露,“个别信誉不好的中小拍卖公司为了收取更多的佣金,会在拍卖进行中安插一些公司雇佣的‘托儿’,帮助喊价。偶尔会出现这些‘托儿’喊价后,无人再出价而最终落锤的情况。如此,则拍卖公司只能自认倒霉,将这笔拍卖‘内部消化’。这样,拍卖公司就收不到所谓‘买家’的支付款,更不会向法院起诉了”。
  还有一个原因是诉讼成本过高。据长风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起官司如果他们胜诉,拍卖公司可以追回各项损失约300万元左右,但与此同时,上诉成本也高达100万元左右。如果不采取诉诸法院的手段而私下协商解决,也存在完整取回拍卖所得款的可能性,也不用再花费那多余的100万元。
  然而,毕竟拍卖公司将拍品错卖给“托儿”还是少数现象,高额的诉讼成本也难以成为拍卖公司逃避起诉的真正理由。最终还是拍卖行业内人士一语中的:“还是要取决于拍卖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亲密关系。每家拍卖公司都有一些相对固定的客户群,谁都不愿意因为得罪客户而使自己的生意减少,到头来得不偿失”,“客户可以说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一旦出现个别纠纷也首先会想到私底下协商解决,不到万不得已轻易不会对簿公堂”。
  作为中介服务机构的拍卖公司,在竞争激烈的拍卖市场上遇到此类问题时,大部分会妥协,独自承担损失以维护与买家的关系。
  长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律师也表示:“一旦把官司打到法庭上,撕破脸皮得罪客户不说,因为我国《拍卖法》具体规定含糊不明,也给了拒绝付款方很大的抗辩空间。”而且,官司带来的影响也不仅仅是诉讼本身,“这样的诉讼传到社会上也会让大众对该拍卖公司的信誉产生质疑。害怕失去潜在客户,这也是拍卖公司不愿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立黑名单震慑不付款行为
  随着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买家不付款问题也在增多。拍品存在“瑕疵”或“争议”,成为了买家拒绝付款的主要原因。这使得处于中介地位的拍卖公司,要担负起追讨买方付款,协调各方谈判的责任。刘建华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么多买家不付款现象出现,是由于很多竞拍人都抱着一种‘我不付款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的心理。而拍卖公司反而还低三下四,请求对方付款的同时,还寄希望于让对方能今后再多拍一些货品。拍卖公司的这种不平等心态,也纵容了买方拒付款行为在恶劣的拍卖环境中的滋长。”
  对于买家不付款现象,相比之下国外知名拍卖公司的做法就要高明很多。比如圆明园兽首拍卖事件,蔡铭超拒绝向佳士得付款的例子中,佳士得方面已经准备考虑将蔡铭超列入海外知名拍卖公司的内部黑名单。此后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拍卖公司均不会允许蔡铭超在本公司从事拍卖活动,而国内却并没有一个严密的“黑名单”机制。
  在国外参加过竞买的张女士也对记者介绍说,拍卖达成一致后会签订“买方付款协议”,规定了买方应于多久之内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款项,并规定相应的责任归属,协议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作为纠纷中的有效凭证。这也是值得国内的拍卖行业学习和参考的。
拍品存“瑕疵”谁来负责
  买方因拍品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是否具有其法律依据呢?记者为此查阅了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瑕疵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记者又查阅了长风公司等知名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
  在《北京长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第一章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他知名拍卖公司在各自的拍卖归责中,也都针对“不予瑕疵担保”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查阅资料后记者发现,并没有法律或相关的条款对权责归属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据一位打过类似官司的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先是几个法院之间推来推去,谁也不愿意接手。后来虽然判决对方的瑕疵抗辩事由不成立,我胜诉了,但是由于《拍卖法》在细节上的不完善,最终在执行过程中给我追回的损失远远不能弥补我的实际损失。”
  由此看来,健全我国与拍卖程序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一个公正、诚实的拍卖环境势在必行。
对于“摇铃樽”一案,本报将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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